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考勤 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工时管理
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通常实行每天 8 小时、每周 40 小
时、每周 5 天的工作制。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国
家规定执行,用工单位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
的除外。被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的加班,必须经用工单位书面同意并应执行用工
单位制定的加班管理制度或规则、流程等。
第二条 休息休假管理
被派遣员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婚丧假、
医疗病假及女职工生育假等。休息休假的具体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用
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若用工单位无具体规章制度及规定的,可参考以下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用工单位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 40 小时的工作制
度。上下班时间按照用工单位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工作特殊需要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
体岗位以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用工单位规定、要求为依据。
(三)凡遇到大雪、大雾、大潮汛及其他节假日等交通特殊情况,造成迟到
或早退者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的;
(二)经认定是依据虚假的病休证明而骗取的病休期间;
(三)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被用工单位确认属紧急情况而获批准;
(四)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工作;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调动,不到岗;
(六)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前无故不到岗;
(七)无论因何原因,一旦被用工单位退回(或离开用工单位工作岗位),
派遣员工应在离岗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报到,逾期未报到的,在实际报到前属于旷工。
第五条 旷工期间公司不发放其劳动报酬。
第六条 各类假期
(一) 事假
1.事假为无薪假,不鼓励派遣员工请无薪事假。一般情况下,全年累计不得
超过 20 天。
2.派遣员工请事假,需要有充分、正当理由。请事假须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
度及要求进行,并经用工单位主管人员批准(以下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
者作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应利用电话及时向用工单位主管报告,并在事后
及时按照用工单位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
1.派遣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就诊,必须按照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及要求
进行,并经用工单位主管批准。就诊时间凭就诊证明按病假处理,用工单位有不
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要求为准。
2.除急诊外,派遣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单,并经用工
单位主管批准。需要连续病休两周以上的,凭用工单位指定的市级三级甲等医院
开具的相关证明,并须经用工单位主管批准。用工单位有不同规定的,以用工单
位要求为准。
3.派遣员工病假单应随当月考勤汇总一起交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用工单
位有不同规定的,以用工单位要求为准。
(三)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结婚证书的,根据政府及
用工单位规定可享婚假。婚假需连续使用,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
日。具体安排及婚假手续以用工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四)丧假
根据政府及用工单位规定可享丧假的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具体
安排及手续以用工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五)生育假
1.孕期
(1)女职工一旦确认怀孕,应立即通知用工单位主管部门及主管,并将有
关生育计划和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用工单位行政人事部。
(2)女职工因怀孕需定期赴医院检查的,按照用工单位规定及要求进行,
特殊情况按医院出具的预约单或证明进行请假。
2.产假
(1)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者,经用工单位核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用工单位的规定给予带薪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经用工单位核准,
给予相应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经用工单位核准,给予相应产假。
(3)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 30 天向用工单位申请批准。经用工单位核准的
产假期间享受用工单位规定的待遇。
3.哺乳期
(1)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书面申请,用工单位主
管领导批准,可请相应哺乳假。
(2)按照用工单位规定及工作安排,经用工单位主管核准后,每天哺乳时
间,以用工单位核准或批准为准。
4.其他
(1)在生育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请孕期假、产前假、产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经用工单位主管领导
批准,及用工单位行政人事部核准。请哺乳假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用工单位
主管及行政人事部批准。
(3)对于未到法定年龄怀孕、生育以及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
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生活待遇按陕西省计划生育的有
关规定及用工单位的规定处理。
(六)年休假
1.年休假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在
岗派遣员工。
2.用工单位在确保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用工单位统筹安排
休假,按照用工单位安排进行。
3.年休假的期限以用工单位核准、批准,并按照派遣员工工作年限及相关规
定进行。
4.派遣员工有法律法规及用工单位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
待遇。被派遣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
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用工单位安排派遣员工统一休假的天数,从派遣员工年休假中扣除。
6.按规定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年休假必须在一个年度内休完,一般不转入下
一年度。有特殊情形的除外。用工单位统一安排了年休假,但派遣人员不愿意休
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7.派遣员工应当按照用工单位要求及规定,经用工单位主管审核、审批,行
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8.派遣员工离职的,其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用工单位规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9.离职派遣员工在离职之日前未休的年休假,经用工单位安排或核准批准
的,可在离职之日前休完。
第七条 本制度属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与上海外服(陕西)人
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派遣至用工单位提
供服务的员工。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开展派遣业务派遣人员
考勤应按本制度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由各部门按用工单位
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的原则,予以不断细化、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则、流程等。
若以上规定与用工单位规定有不同的,以用工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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