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派遣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劳务派遣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和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遵循“专业、严谨、创新、和谐”的企业精神,依法经营劳务
派遣业务,为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提供劳
务派遣服务,并为派遣员工提供工作岗位。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
定派遣至用工单位提供服务的员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对劳务派遣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统一管
理。
(二)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总量控制、依岗计划。
(三)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日常工作管理、绩效管理、劳
动保护、技能培训等。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招聘派遣员工秉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
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
多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
条
第六条 派遣员工的招聘及录用,以用工单位岗位需求条件为准,采取考试
考核方式进行。
第七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和派遣员
工各自持有一份。公司依照与派遣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为派遣员工办理劳
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第八条 派遣员工派遣期限不低于两年。
第九条 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为派遣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
派遣期限确定且计入派遣期。试用期设定具体如下:
(一)派遣期为二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派遣期为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十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派遣员工变更劳动
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一条 派遣员工与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
劳动合同书。
第十二条 派遣员工有以下情形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公司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1.不服从用工单位工作安排、违反工作纪律的;
2.工作消极怠工,经用工单位批评教育,不改正的;
3.出示虚假证明,隐瞒家庭住址的;
4.因旷工、迟到、早退等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公司的。
(二)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对用工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工单
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的;
(五)泄漏用工单位商业机密和重要资料者;
(六)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派遣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用工单位
及公司,在用工单位安排下完成工作交接,并及时前往公司办理离职解除手续。
第十四条 公司与派遣员工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与派遣员工终止
劳动合同关系。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派遣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报酬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通过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承担派遣员工
薪酬费用的责任归属;同时,通过与派遣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明确约定派遣员工
的具体工资及支付方式。
第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依法根据同工同酬的
有关规定并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执行。派遣员工无工作期间,依《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的工资标准为当地每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当地人民
政府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第十七条 派遣员工试用期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
低于派遣员工工作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月平均工资标准。派遣员工在医疗
期内的工资标准以及女性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工资标准按照政府相关法
律法规及参照用工单位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绩效管理
条 第十八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派遣员工的工作岗位要求,派遣
员工绩效管理由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确定。
第七章 社保缴纳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负责为派遣员工办理有关社会
保险的各项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当地的最低缴费基数标准。公司通过与
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约定承担派遣员工社会保险费用的责任归属。
第二十一条 派遣员工在被录用时,应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
单位承担的部分由用工单位承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按月在劳动报酬内代
为扣缴。
第八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用工单位的岗位要求,用工单位应依
法向派遣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及职业安全培
训。派遣员工从事有职业危害工作的,用工单位应依照国家相关政策提供职业危
害防护,并在派遣期内不定期安排派遣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证派遣员工的休息休假。
第九章 工作工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通常实行每天 8 小时、每周 40 小时、每周 5 天的工作制。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的,由用工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用工单位经劳
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除外。派遣员工在用工单
位的加班,应执行用工单位制定的加班管理制度或规则、流程等。
第十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二十四条 派遣员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年休
假、婚丧假、医疗病假及女职工生育假等。休息休假的具体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并依照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派遣员工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考勤、考绩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六条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严格遵守用工单位制定和修
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用工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
程和工作规范;爱护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用工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
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业务及岗位需要,公司协助用工单位组织派遣员
工参加相关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派遣员工入职前应组织关于劳务派遣、社会保险等与派
遣员工利益相关的岗前培训。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用工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须组织派遣员工参加培训效
果评估,其评估成绩作为员工考核依据。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被录用派遣员工档案未转入公司的,公司可向派遣员工原档案存
放地开具商调函,协助派遣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与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需要将档案
转入新的托管机构(人才中心)或新的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公
司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三十二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派遣员工应到公司办理档案等其
他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由派遣员工个人
承担。
第十四章 党团关系管理
第三十三条 派遣员工党(团)员需将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团)组织就近
转入用工单位的党(团)组织,参加党(团)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团)费,
行使党(团)员权利,履行党(团)员义务。如有特殊情况可经三方协商后另行
处理。
第三十四条 派遣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派遣员工的党(团)组织关系由原
用工单位党(团)组织转入派遣员工新的单位党(团)组织。如有特殊情况可经
三方协商后另行处理。
第十五章 工会管理
第三十五条 派遣员工工会管理优先以委托方式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统一
进行管理,如有其它特殊情况,由公司与用工单位协商选择合适的工会管理模式。
第十六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三十六条 公司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委员会,处理劳务派遣用工过
程中的劳动法律纠纷。对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法律纠纷,派遣员工可向公
司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用工单位积极配合劳动人事争议基层
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调解工作。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属本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公司开展派遣业务应按本制度
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由各单位按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的
原则,予以不断细化、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则、流程等。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
行。原陕世外服司 2013-79 号《陕西世纪外服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员工管
理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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