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外包员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外包服务业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性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遵循“服务立足、诚信为本、创新求存、专业致远”的企业精神,依法经营,为服务单位提供服务。
第三条 定义
服务单位:与本公司签订外包服务业务合同,约定由本公司提供外包服务的对象。
外包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在本公司所属外包业务服务项目上工作,按照本公司下达的工作要求和任务为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员工。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公司对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工作管理的基本原则:合法用工、分工协作、统一管理。服务单位对员工管理的基本原则:总量控制、依岗计划。本公司对员工管理的基本内容:劳动关系管理、绩效管理、劳动保护、技能培训等。
第三章 招聘与录用管理
第五条 本公司招聘员工秉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全面测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从学识品德、能力水平、工作经验、健康状况、岗位匹配度等多方面进行全方位评价。
第六条 员工的招聘及录用,以服务单位岗位需求条件为准,采取考试考核方式进行。本公司与招用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告知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七条 本公司与员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由本公司和员工各自持有一份。本公司依照与员工订立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为员工办理劳动合同变更、解除或终止的手续。
第八条 本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为员工设定试用期,试用期期限根据服务期限确定且计入服务期。
第九条 本公司与员工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与员工变更劳动合同并及时办理变更合同手续:
(一)协商一致的;
(二)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十条 员工与本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书。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本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公司或服务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或服务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二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服务单位,在服务单位安排下完成工作交接,并及时前往本公司,办理离职解除手续。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与员工存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可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一)合同期限届满的;
(二)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三)员工达到法定退休条件的;
(四)员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劳动报酬、社保缴纳管理
第十四条 员工在服务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标准,根据劳动合同约定及员工工作考核情况执行。
第十五条 本公司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负责为员工办理有关社会保险的各项手续,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本公司承担,个人承担的部分,由本公司按月在劳动报酬内代为扣缴,本公司依据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的调整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员工离职应承担社会保险基数调整产生的社保补差个人应承担的费用,由本公司从员工未结工资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如工资不足以扣除则及时通知员工补足。
第十六条 本公司依据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相关保险政策规定,为保障员工能够在合理的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员工在被录用时,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理社会保险所需的相关资料。
员工在入职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疾病休假待遇,具体由本公司根据国家规定执行。
员工发生工伤应在24小时内通知本公司或服务单位,因员工延迟通知造成的社会保险待遇无法享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六章 劳动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项目服务内容,本公司向员工提供符合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及职业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参照员工岗位制定的各项劳动保护管理制度,积极配合本公司履行国家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休息休假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婚丧假、医疗病假及女职工生育假等。休息休假的具体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可参照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八章 劳动纪律管理
第二十条 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公司及服务单位各项考勤、考核有关制度规定。员工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为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本公司可以随时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本公司作出解除决定之日起终止,且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或赔偿金。
本制度第四章第十一条中关于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存在虚假或隐瞒的,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明、照片、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信息及其它由员工提供的信息资料;
2.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工作的疾病但在入职时未向本公司声明的;
3.在工作时间,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外出未履行书面报备批准手续的;
4.累计旷工达叁日及以上的;
5.未经本公司书面允许员工存在在外兼职的,或担任其他企业或单位的法人代表、董事、监事及实际经营者等情形严重影响本职工作的;
6.因员工或员工所管理部门存在工作失误、过错、失职情形或利用本公司或服务单位的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造成本公司或他人经济损失达人民币贰仟元及以上的;
7.存在向本公司或服务单位虚报工作业绩的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业绩的;
8.有欺骗本公司以及服务单位行为的或因员工行为给本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达人民币贰仟元及以上的;
9.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财物或回扣的,或有贪污、挪用、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
10.有聚众闹事、消极怠工、煽动他人消极怠工、殴打他人、散布谣言、挑拨离间、辱骂他人等情节的;
11.吸食毒品、使用麻醉剂和兴奋剂或携带、私藏违禁品(枪支、凶器、毒品等)的;
12.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检、法机关调查或处理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13.泄漏服务单位商业机密或重要资料,违反相关保密义务约定的;
14.利用各种途径或方式,恶意中伤、散布不利于本公司、服务单位或其他员工内容的;
15.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的;
16.由于员工个人违法违规或违背社会道德等行为给本公司或服务单位企业声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17.其他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
18.本公司项目合作方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
19.员工确认并同意,上述所列的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仅是双方确认的员工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行为的部分情况,不表示已经涵盖了员工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的全部行为,员工若有其他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又未被列入上述约定条款中的,本公司有权根据员工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程度依照第二十条对员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员工在工作期间,应同时严格遵守服务单位制定和修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遵守服务单位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服务单位组织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员工得知的服务单位在经营管理上的所有信息资料或服务单位其他的资料信息均属保密范围,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员工同意无论以何种方式离职,均不得披露、使用或提供他人使用其所知悉的服务单位一切信息资料。
第九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被录用员工档案未转入本公司的,本公司可向员工原档案存放地开具商调函,协助员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合同期满或合同期内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需要将档案转入新的托管机构(人才中心)或新的工作单位(有人事档案管理职能)的,本公司按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办理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十五日内,员工应到本公司办理档案等其他转移手续,逾期不办理转移手续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及相关费用由员工个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员工党员需将组织关系从原单位党组织转入本公司党组织或就近转入服务单位的党组织,参加党组织生活,按时缴纳党费,行使党(团)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第二十七条 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员工的党组织关系由本公司党委或原服务单位党组织转入员工新的单位党组织。
第十章 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立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委员会,处理本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对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员工可向本公司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属本公司外包员工管理制度,本公司为服务单位提供项目服务中人员管理均应按本制度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由各部门按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的原则,予以细化、完善。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为服务单位提供项目服务中涉及到其他类制度,以及本公司对本制度细化完善制定的相关制度均作为本制度的附件。该附件是本制度不可分割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外包员工考勤管理制度
第一条 工作工时管理
公司通常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 5 天的工作制。外包员工在服务单位工作期间的,由服务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服务单位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时制的除外。被外包员工在服务单位的加班,必须经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并应执行服务单位制定的加班管理制度或规则、流程等。
第二条 休息休假管理
被外包员工可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休息休假,包括但不限于年休假、婚丧假、医疗病假及女职工生育假等。休息休假的具体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服务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若服务单位无具体规章制度及规定的,可参考以下规定。
第三条 考勤管理
(一)服务单位若实行每日工作 8 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为40 小时的工作制度。上下班时间按照服务单位规定执行。
(二)对部分工作特殊需要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具体岗位以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及服务单位规定、要求为依据。
(三)凡遇到大雪、大雾、大潮汛及其他节假日等交通特殊情况,造成迟到或早退者按政府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以下情况视为旷工: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或无故超假的;
(二)经认定是依据虚假的病休证明而骗取的病休期间;
(三)事先不请假,事后又不能被服务单位确认属紧急情况而获批准;
(四)工作时间擅离职守、干私活、办私事或拒绝工作;
(五)不服从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调动,不到岗;
(六)提出辞职申请后离职前无故不到岗;
(七)无论因何原因,一旦被服务单位退回(或离开服务单位工作岗位),外包员工应在离岗后的 3 个工作日内到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报到,逾期未报到的,在实际报到前属于旷工。
第五条 旷工期间公司不发放其劳动报酬。
第六条 各类假期
(一) 事假
1.事假为无薪假,不鼓励外包员工请无薪事假。一般情况下,全年累计不得超过 20 天。
2.外包员工请事假,需要有充分、正当理由。请事假须按照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及要求进行,并经服务单位主管人员批准(以下同)。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作旷工处理。如遇突发情况,应利用电话及时向服务单位主管报告,并在事后及时按照服务单位规定补办请假手续。
(二)病假
1.外包员工在工作时间外出就诊,必须按照服务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及要求进行,并经服务单位主管批准。就诊时间凭就诊证明按病假处理,服务单位有不同规定的,以服务单位要求为准。
2.除急诊外,外包员工请病假须出具区级以上医疗单位的病假单,并经服务单位主管批准。需要连续病休两周以上的,凭服务单位指定的市级三级甲等医院开具的相关证明,并须经服务单位主管批准。服务单位有不同规定的,以服务单位要求为准。
3.外包员工病假单应随当月考勤汇总一起交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服务单位有不同规定的,以服务单位要求为准。
(三)婚假
1.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期间取得结婚证书的,根据政府及服务单位规定可享婚假。婚假需连续使用,包括每周的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具体安排及婚假手续以服务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2.婚假应在领取结婚证之日起 12 个月内一次性休完,逾期不补。
(四)丧假
根据政府及服务单位规定可享丧假的外包员工,在服务单位工作期间,具体安排及手续以服务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五)生育假
1.孕期
(1)女职工一旦确认怀孕,应立即通知服务单位主管部门及主管,并将有关生育计划和预计分娩期的医生证明副本提交服务单位行政人事部。
(2)女职工因怀孕需定期赴医院检查的,按照服务单位规定及要求进行,特殊情况按医院出具的预约单或证明进行请假。
2.产假
(1)对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正常生育者,经服务单位核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服务单位的规定给予带薪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的证明,经服务单位核准,给予相应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经服务单位核准,给予相应产假。
(3)休产假必须于预产期前 30 天向服务单位申请批准。经服务单位核准的产假期间享受服务单位规定的待遇。
3.哺乳期
(1)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书面申请,服务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可请相应哺乳假。
(2)按照服务单位规定及工作安排,经服务单位主管核准后,每天哺乳时间,以服务单位核准或批准为准。
4.其他
(1)在生育期间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请孕期假、产前假、产假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经服务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及服务单位行政人事部核准。请哺乳假须事先提出书面报告,经服务单位主管及行政人事部批准。
(3)对于未到法定年龄怀孕、生育以及计划外怀孕、生育等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女职工,其产前假、产假、哺乳假等生活待遇按陕西省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及服务单位的规定处理。
(六)年休假
1.年休假适用范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在岗外包员工。
2.服务单位在确保经营生产、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由服务单位统筹安排休假,按照服务单位安排进行。
3.年休假的期限以服务单位核准、批准,并按照外包员工工作年限及相关规定进行。
4.外包员工有法律法规及服务单位规定不享受年休假情形的,不享受年休假待遇。被外包员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无工作期间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天数多于其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服务单位安排外包员工统一休假的天数,从外包员工年休假中扣除。
6.按规定享受的当年年休假,年休假必须在一个年度内休完,一般不转入下一年度。有特殊情形的除外。服务单位统一安排了年休假,但外包人员不愿意休假的,视为自动放弃。
7.外包员工应当按照服务单位要求及规定,经服务单位主管审核、审批,行政人事部批准后,方可休假。
8.外包员工离职的,其未休年休假天数按服务单位规定、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算。
9.离职外包员工在离职之日前未休的年休假,经服务单位安排或核准批准的,可在离职之日前休完。
其他各种法定假期的具体待遇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可参照服务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制度属适用范围为与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至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员工。若以上规定与服务单位规定有不同的,以服务单位规定及要求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归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外包员工劳动纪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管理,严肃企业劳动纪律,规范职工自律行为,保障企业正常工作环境,树立企业内外形象,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企业未来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属本公司外包人员管理制度,适用范围为与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委派至服务单位提供服务的员工。实施过程中如遇本制度未尽事宜,应由各部门按服务单位实际情况,依据本制度的原则,予以不断细化、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则、流程等。
第二章 劳动纪律
第三条 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以及服务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企业管理。
第四条 严格遵守服务单位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领导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五条 员工在工作时应尽职尽责,不准消极怠工。
第六条 员工在工作时要忠于职守,熟练掌握自己的工作业务,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自己所担负的和领导临时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不服从领导的指挥和分配、不服从调动、不按期到新岗位报道或无理取闹、谩骂顶撞或纠缠领导。
第八条 严禁喝酒上岗(工作接待除外)如发现必须劝其离岗,并按严重违纪处理。酗酒闹事给公司、服务单位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者,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九条 外包员工要严守公司及服务单位的机密,维护公司及服务单位的利益,不得向任何人透露自己应保守的机密和经营情况。
第十条 严禁拉帮结派、搬弄是非、造谣中伤、损人利己、打架斗殴、目无法纪。
第十一条 要公私分明,不得利用公司及服务单位资源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二条 爱惜公司及服务单位财产,维护好公司设施、物品。
第十三条 应以大局为重,努力提高个人行为素质,加强个人文化修养。
第十四条 要提高安全意识,做好公司的“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公司安全。下班后要关闭电源开关,确保门窗锁好。外出时要注意交通安全,做守法的好公民。
第十五条 严重违反本公司规章制度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1.向本公司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存在虚假或隐瞒的,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体检证明、照片、入职登记表中提供的信息及其它由员工提供的信息资料;
2.入职前患有精神疾病、传染性疾病或其它影响工作的疾病但在入职时未向本公司声明的;
3.在工作时间,未经服务单位书面同意而擅离工作岗位或外出未履行书面报备批准手续的;
4.累计旷工达叁日及以上的(服务单位规章制度关于旷工的严于本条规定的,按照服务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5.不能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的,或不服从、不配合本公司或服务单位经营管理中的工作安排的;
6.未经本公司或服务单位书面允许员工存在在外兼职并影响本职工作的。
7.因员工或员工所管理部门存在工作失误、过错、失职情形或利用本公司及服务单位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造成本公司、服务单位或他人经济损失的;
8.存在向本公司或服务单位虚报工作业绩的或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工作业绩的;
9.有欺骗本公司或服务单位行为的或因员工行为给本公司及服务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
10.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索要财物或回扣的,或有贪污、挪用、盗窃公、私财物行为的;
11.有聚众闹事、消极怠工、煽动他人消极怠工、殴打他人、散布谣言、挑拨离间、辱骂他人等情节的;
12.吸食毒品、使用麻醉剂和兴奋剂或携带、私藏违禁品(枪支、凶器、毒品等)的;
13.因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公、检、法机关调查或处理的,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或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的,或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
14.泄漏服务单位商业机密或重要资料,违反相关保密义务约定的;
15.利用各种途径或方式,恶意中伤、散布不利于本公司、服务单位或其他员工内容的;
16.对他人有性骚扰、行为的;
17.由于员工个人违法违规或违背社会道德等行为给本公司或服务单位企业声誉造成负面社会影响的;
18.其他本公司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
19.服务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之行为。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如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如遇服务单位规章制度与本规定相冲突的,可优先依照服务单位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及解释权归上海外服(陕西)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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