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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遗属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29 17:24:38  浏览次数:

一、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含离退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给其遗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

二、已退休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一次性发放20个月。其他参保人员死亡的,抚恤金标准以死亡前最后一个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分档发给: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全额发给,一次性发放20个月;满9年不满10年的,发给90%;满8年不满9年的,发给80%;满7年不满8年的,发给70%;满6年不满7年的,发给60%;满5年不满6年的,发给50%;满4年不满5年的,发给40%;不满4年的,发给30%。

三、抚恤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四、本通知从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有新规定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五、根据陕人社发[2013]65号文件,参保单位为2013年10月1日后死亡的在职人员办理个人帐户储存额退付和领取死亡遗属待遇的,请携带死亡医学证明原件、复印件或户口销户证明原件、复印件,并填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申请表》(表一)、《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

    缴费不足十年的还需填写《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在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单》(表三),在同级人社部门审批档案。

    因工死亡的在职职工只填《执行陕人社发[2013]65号文有关项目审核单》(表二),请在备注栏写明因工死亡,养老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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