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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5-13 14:33:59  浏览次数:

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陕西省人民政府令109号)规定,根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15〕17号)要求,决定对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一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月(我公司遵照此标准),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8元/小时;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区执行二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3.7元/小时;周至县、户县执行三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6元/小时;蓝田县执行四类工资区最低工资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9元/小时。 二、调整后的标准从2015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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