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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相关待遇的通知(2015)

发布时间:2015-05-13 14:26:52  浏览次数: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及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5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核定基数的通知》(陕人社函[2015]158号)精神,基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844元),西安市因工死亡职工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自201511起调整为576880元。 

同时按照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指导意见》(陕人社发[2015]20号)要求,对西安市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范围和对象 

201412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412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和原则 

(一)伤残津贴:等级为14级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321元;等级为56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等级为1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692元的,增加到2692元。等级为56级的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182元的,增加到2182元。 

伤残津贴调整后,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14级工伤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低于2692元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供养亲属范围按200411日实施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三)生活护理费:2015年度生活护理费以2014年我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进行调整。此基数尚未公布前,生活护理费仍按照2014年生活护理费标准执行,待公布后,予以补发调整。 

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所需费用支付渠道 

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已将14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月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其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按本通知调整后,由用人单位支付。5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农民轮换工的伤残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支付。 

四、待遇调整执行时间 

本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从20151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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